大爱无言!26岁女子捐肾使尿毒症患者重获新生,关于遗体捐献,看看法律怎么说?
大爱无言!26岁女子捐肾使尿毒症患者重获新生,关于遗体捐献,看看法律怎么说?
2022-10-31   阅读:754   京云律师

江苏42岁许先生因尿毒症饱受近五年透析之苦。近日,他接受肾脏移植,目前身体指标正常。捐赠者是年仅26岁的王女士,因突发脑出血,被判定为临床脑死亡。王女士的父母决定进行器官捐献。王女士捐献了心脏、肝脏、肾脏和眼角膜,可挽救6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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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友的评价说,感谢你来过。遗体捐献,对社会来说,是对社会医疗卫生事业的贡献。对个人来说,也是一种对自身、对社会乃至对自然的一种科学的态度和价值观。被誉为是用自己的生命光辉照亮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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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对于遗体捐赠,大家关心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捐献的条件、用途以及有没有禁止性规定,对此我国《民法典》以及各地陆续出台的《遗体捐献条例》均有详细的规定。

首先,遗体捐献尊崇自愿无偿的原则,一般来说,只要捐献人没有艾滋或法律规定的必须处理的传染性疾病都可以捐献。

本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捐献以及捐献的对象,但是也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捐献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必须采取书面或订立遗嘱的形式,第三,如果本人逝世,并且在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在其去世后,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采用书面形式决定捐献。

王兴华律师表示:每一位遗体捐献者都是我们的英雄,捐献的遗体一般也是用于医学、科研、教学事业,我国法律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任何人不得利用遗体捐献牟利,这种买卖行为不仅无效,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2020修正)》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应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

《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自然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自然人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自然人生前表示捐献意愿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其捐献意愿。

捐献人的近亲属应当尊重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支持捐献人的捐献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以及从事与买卖遗体有关的活动。禁止将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遗体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捐献牟取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在进行遗体捐献登记时,应当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献:

(一)捐献人患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

(二)遗体毁损不能利用的;

(三)失去移植条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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