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11-01   阅读:8574   京云律师

一、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二、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诉称:

 

其向被告乙公司供应钢材,乙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赵某、钱某和孙某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甲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赵某、钱某和孙某应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甲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赵某、钱某和孙某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钱某、孙某辩称:

 

1.两人从未参与过乙公司的经营管理;2.乙公司实际由大股东赵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钱某、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乙公司财产灭失;4.钱某、孙某也曾委托律师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乙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钱某、孙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甲公司对钱某、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乙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赵某、钱某和孙某为乙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乙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乙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法院作出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

 

一、乙公司偿付甲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二、赵某、钱某和孙某对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钱某、孙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点

 

 

甲公司按约供货后,乙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赵某、钱某和孙某作为乙公司的股东,应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赵某、钱某和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乙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赵某、钱某和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钱某、孙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钱某、孙某在乙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乙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钱某、孙某辩称乙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乙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

 

根据查明的事实,乙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乙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乙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

 

乙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乙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钱某、孙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钱某、孙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钱某、孙某欲对乙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乙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

 

据此,不能认定钱某、孙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对钱某、孙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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