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第三者”买房,妻子能要回钱吗?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妻子能要回钱吗?
2022-11-29   阅读:1172   京云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私下赠与“第三者”,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物吗?

 

 

许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多年来两人和和美美,丈夫一直在外做生意,许女士帮忙照顾家庭,可是许女士偶然发现丈夫在外有了第三者,而且丈夫竟然转给情人50万元用来买房,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两人一直在外非法同居。

 

许女士得知此事非常震怒,认为丈夫未经自己允许,处置了夫妻共有的财产,现在要第三者返还五十万房款,第三者声称买房的钱是许女士丈夫自愿赠与自己的,不同意归还全部钱款,许女士还可以要回全部房款吗?

丈夫给“第三者”买房,妻子能要回钱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广宇律师表示:许女士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高级合伙人马广宇律师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无权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许女士丈夫在未经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严重违背夫妻之间应当恪守互相忠实的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做为房款,属于无权处分,除了侵犯许女士的财产权益以外,亦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有违社会公德,赠与行为属于无效,第三者应该将五十万元全部返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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