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一县城两个月失踪多名孩子?警方:已找回!自媒体炒作不能没有边界!
网传一县城两个月失踪多名孩子?警方:已找回!自媒体炒作不能没有边界!
2022-11-29   阅读:257   京云律师

近日,一篇“小县城两个月失踪多名孩子”的自媒体文章在网络上流传甚广,文中提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两个月内发生多起青少年失踪事件,失踪者多为初高中生。

 

网传一县城两个月失踪多名孩子?警方:已找回!自媒体炒作不能没有边界!

  

11月22日下午,澎湃新闻从隆回县公安局获悉,目前寻人启事上的孩子全都已找回。

 

隆回县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部分孩子走失真实情况是孩子上午出去了,家长发现孩子中午没有回来吃饭很着急,就让当地公安发一个寻人启事。“这种情况很正常,不是网上炒作的所谓的失踪,跟走失的定义不一样。”

 

我们人人都可以是一个自媒体的发布者,但并不应该是任何信息都能随意编纂发布的,这一点,作为成年人来说,应该加以理性判断。

网传一县城两个月失踪多名孩子?警方:已找回!自媒体炒作不能没有边界!

而对于那些拿警方曾发布出来的寻人启示而进行编纂并发文的行为,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我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时应当遵守法律,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人,第一,他使用的账号可能依法被网络服务平台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第二,如果传播虚假消息给他人造成了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如果谎报了险情、疫情、警情扰乱了公共秩序,要承担罚款或拘留的行政责任,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王兴华律师表示:自媒体工作者不能逾越道德的底线,恶意炒作来骗取网络流量,更不能僭越法律,否则要为此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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