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张友玲律师提起履职之诉胜诉
乡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张友玲律师提起履职之诉胜诉
2023-01-05   阅读:90   京云律师

张友伶律师积极维护委托人柴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成功使得政府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行政职责。

 

 

案例简介

 

 

原告周某系于家务回族乡某村集体组织成员,1999年经确权登记,周某家庭获得了村集体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28年。2007年5月31日,周某与村委会签订委托合同书,委托村委会对周某位于村内东四斗通房路南的4.02亩承包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委托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至2020年6月初,周某获悉委托给村集体的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但周某并未获取任何通知也未取得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故周某于2020年6月7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府(以下简称通州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才获知委托村集体流转的4.02亩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

乡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张友玲律师提起履职之诉胜诉

 

2020年9月28日,原告周某向东马各庄村委会邮寄了三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此次涉案土地征收及补偿相关材料”。东马各庄村委会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作出答复,故周某于2020年11月23日向于家务乡政府邮寄了《行政监督申请书》,于家务乡政府于2020年11月24日予以签收。但于家务乡镇府一直未给予周某答复,随后周某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相关人员与周某交流并承诺公开相关信息后,周某撤销行政诉讼。

 

后该村委会向原告周某邮寄了《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周某收到《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认为村委会向其邮寄上述材料并非其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2021年7月2日周某于再次向于家务乡政府邮寄了《行政监督申请书》,请求于家务乡政府对东马各庄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的行为进行监督,责令东马各庄村委会向周某公开涉案信息。

 

2021年7月7日,于家务乡政府作出《关于群众申请村务、财务信息公开的函》,告知涉案村委会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家务乡政府责令东马庄村村委会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周某出具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东马各庄村委会于2021年7月8日签收。2021年7月7日,于家务乡政府作出涉诉监督告知书并邮寄送达至周某。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原告为于家务乡某村的村民,在本村集体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被告未监督所在村委会及时公开村务——涉案土地的拆迁补偿信息。

 

原告4.0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未知情况下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且未通知原告土地征收及补偿相关事宜,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原告的行政监督申请及时做出处理。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根据上述规定,于家务乡政府作为涉案村集体所在辖区的镇级人民政府,具有责令该村委会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于家务乡政府针对原告周某申请的涉案信息是否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职责。

 

对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于家务乡政府依法履行了村务公开监督职责。首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内容属于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施行村务公开制度。故周某向东马各庄村委会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属于村务公开的范围。其次,依据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质询,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周某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的行政监督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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