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谱!继子为了不让继母继承父亲的遗产,竟生吞遗嘱!
离谱!继子为了不让继母继承父亲的遗产,竟生吞遗嘱!
2023-02-06   阅读:631   京云律师

吴女士和章先生是再婚夫妻,两人婚后没有孩子,章先生因病去世后,吴女士和继子小章就章先生名下房子产生了争执,吴女士拿出章先生写的遗嘱说这房子给她,当时还找了侄子侄女作证,但是小章坚持说父亲无权把房给吴女士一个外人,说罢就把遗嘱原件给吃了。

 

离谱!继子为了不让继母继承父亲的遗产,竟生吞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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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也傻眼了,现在自己手上只有一份遗嘱复印件,原件没了,这房子还能按照遗嘱继承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20longdesc="http://www.yunhelaw.com/case/3752/"%20src="/d/file/p/2023/02-06/031a24fd5af0c2ca5c4151dc0b7308af.png"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418px;" title="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

 

这事确实挺戏剧化,小章以为自己吃了遗嘱就可以避免按照遗嘱继承,这种想法是不对的,虽然一般来说我国法律要求书证要提供原件,但是在遗嘱原件毁损时,小章自认吞食了原件,而且有证人证言可以佐证遗嘱原件客观存在,即使只有复印件,法院也会根据本案情况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

 

王兴华律师同时也提醒大家,像销毁遗嘱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还会丧失继承权,若因继承产生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采取法律武器维权,切不可盲目行事。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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