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已经成为二手房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如果买卖方双方经中介介绍后,跳过中介私下进行交易,也是要向中介缴纳中介费用的,只是具体数额应该按照实际情况才酌情认定。
案情回顾
当事人A欲购置房屋,于是委托B公司介绍房源。B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得知C欲出售某房屋后,与C取得联系并提出看房要求,C同意后,B公司工作人员带着A至C的上述房屋看房。但因价格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C不同意出售,B公司将A交的上述房屋的意向金3000元退还给A并向其介绍其他房源。
随后,C电话联系A磋商房屋价格,最终成交,A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完成上述房屋的交易。B公司认为A、C两人应向自己支付中介费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京云说法
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审法院认为,A与B公司之间达成口头协议,委托B公司为其提供购置二手房屋的中介服务,并支付意向房屋的意向金,双方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而C得知与其取得联系的系房产中介,同意中介人员带买家来看其意欲出售的房屋,亦与B公司、A三方进行议价,即是以行为接受了B公司提供的出售二手房屋的中介服务,双方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C与A并不相识,通过B公司的中介服务,C获悉买方的客户信息,A接受了该公司提供的看房服务和房源信息,双方均获取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不论是否系因B公司收费过高,出于节省中介费的考虑,C、A都在交易过程中接受了B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属于利用B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绕开该公司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由于C、A未就中介收费标准与B公司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也未能提供与买卖双方约定收费标准的书面证据,考虑B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程度、房屋成交价格、当地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案涉房屋交易已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费用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A应向B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C应向B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C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二、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
判决下达后,B公司不服并提起了上诉。B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中介服务费过低。除陪同客户看房、提供咨询建议、协商合同等,B公司还存在大量基础工作,需收取3%中介服务费才能保证收支平衡,相关判例也说明该标准符合市场规律。
二审法院认为,C与A虽然基于B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获取了对方的信息,但C与A就案涉房屋最终达成的买卖合意并非在B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完成,B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C同意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3%予以支付,一审法院考虑到B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程度、房屋成交价格以及案涉房屋交易已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完毕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A、C各向B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已臻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京云小结
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就要向中介支付服务费用,这一点已经明确写在了《民法典》当中。所以买卖双方应当积极遵循诚信约定及法律规定,不能“跳单”私下进行交易。即便双方没有签订中介合同,但只要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就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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