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称还贷资金为其母亲资助怎么办?
离婚时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称还贷资金为其母亲资助怎么办?
2023-02-28   阅读:524   京云律师
案情

2017年,李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对于王先生婚前买的房,两人约定共同还贷,但是后来两人因为感情破裂,2019年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为婚内两人共同还贷26万,想让王先生补偿自己婚内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和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王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说房子是他个人所有的,还贷款中用了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两万,2018年母亲给自己转了10万来还贷,还有10万是2019年后母亲每月直接转账到他的还贷账户,资助自己来还贷的,还拿出银行流水,李女士无权要求补偿。李女士也纳闷了,之前也没听前夫说过婆婆给资助还过贷,怎么到离婚分房时弄这出,那么,这房的还贷款该怎么认定呢,房子又该怎么分呢?

离婚时为多占房屋增益,丈夫称还贷资金为其母亲资助怎么办?

回答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像王先生这种婚前买房,以他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王先生名下的,离婚时对该不动产双方没有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登王先生,李女士虽然无法分房,但可以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要求对方补偿。如果婚后父母愿意帮助还贷的,没有特别约定时,出资一般归夫妻共有,除非明确说只是赠给自己子女。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判定王先生母亲是否有出资,即帮助还贷的事实,因为王先生提供的2018年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他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外十万元是王先生收到离婚起诉状后,才采取每月由母亲固定帮忙转账到还贷彰化的形式,实际上他是想要通过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并没有被法院认可,最终还是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如果您也遇到离婚时对方想擅自变更还贷资金来源,或者为了多分份额而的转移财产,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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