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政府以环保关停为由,不给补偿,该如何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政府以环保关停为由,不给补偿,该如何维权?
2023-03-02   阅读:872   京云律师

企业的环保关停是最常见的,例如造成水污染的养殖场,造成大气污染的化工企业,还有一些小散乱污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医药企业等,都是被环保督查的重点对象,也是经常被整改和关停的企业。

 

但是,由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关停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违反法律程序,强行关停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仍然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那么,当遭遇政府以环保关停、关闭企业,且不予补偿时应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详情
 

 

魏先生在辽宁省某县经营一家耐火材料公司。公司建立初期,虽有省环保厅作出同意将公司厂址划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批复,但耐火材料公司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政府等相关政府部门一直未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责任。因不影响公司经营,此事也就搁置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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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好景不长,当地环境保护厅开展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要求有关政府停止保护区内各种违法活动,清除一切违法设施及建设项目,魏先生的公司算是撞到了枪口上。

 

随后,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先后数次到耐火材料公司检查,要求其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停止生产、限期完成搬迁改造、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2019年5月,县环保局对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询问、现场勘查,以耐火材料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于5月28日作出本环责改字1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25日,县环保局向县政府呈请依法关闭包括耐火材料公司在内的7家工业企业。7月31日,县政府故意隐瞒耐火材料公司位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事实,以耐火材料公司厂址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为由不予行政补偿为由作出29号《关闭决定》。

 

 

面对不予补偿的关闭决定,魏先生自然不服,上诉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县政府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法院认定耐火材料公司未取得环评手续因此不予支持停产损失、银行利息、厂房设备维修维护费用等补偿,作出30号行政判决。

 

魏先生不服法院作出的30号判决,走投无路的他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在企业环保行政处罚、企业环保关停案件办理有着丰富经验的京云律师接待了他。京云律师在详细了解了魏先生的案件情况后,进行了全面分析。思路清晰的京云律师让魏先生看到了胜诉的希望,遂决定委托京云律师代理该案件。随后,京云律师代理魏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庭审
 
 
 

庭审中,县政府答辩称,其二审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理由一致。补充答辩意见为,耐火材料公司主张水源保护区划定的依据是2020年自行测定的,其不同意。耐火材料公司依据的是辽宁省政府37号文件,该文件具有拐点坐标。县政府是2019年下的关闭决定,依据是167号文件,认定耐火材料公司属于污染企业,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规定没有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京云律师指出:

 

 

本案中耐火材料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县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县政府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补偿诉讼在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据此本案一审应重点审查县政府是否具有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耐火材料公司是否向县政府提出补偿申请、县政府是否收到补偿申请以及是否作出相应处理等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作审查和认定,属事实不清。

 

其次,在本案中双方事人对县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耐火材料公司是否位于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事实存在争议,此节事实亦为本案件应予审查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该节事实未作必要审查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裁定:一、撤销3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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