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无视被撤销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暴力强拆,终难逃违法判决!
【京云拆迁律师】无视被撤销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暴力强拆,终难逃违法判决!
2023-03-07   阅读:745   京云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中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征收原则。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征收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度,选择“先下手为强”。在被征收人还没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时候,就将被征收人的房子进行违法强制拆除了。那么,在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房子就被违法强拆了,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

 

 

今天京云律师给大家分享一则胜诉案例就是在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子就被违法强拆的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在类似案件中争议焦点是什么?被拆迁人要从哪些方面做工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详情
 
 

 

林女士家住安徽省阜阳市某镇,是当地居民。她跟律师提起街道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一事,林女士就感到既愤怒又无奈。

 

 

2018年8月,县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将林女士家的房屋纳入了改造范围。林女士一家知道房屋即将拆迁虽然感到很可惜,但是也知道棚户区改造对于国家、对城市的重要意义,所以准备积极支持改造工作。

 

 

这时的林女士对拆迁部门抱有很大期待,希望能拿到合理的补偿,改善下家庭条件。但令林女士万万想不到的是,拆迁部门没有发出任何通知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却先“动了手”。

 

 

征收工作开始不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林女士等十九户所建建筑未取得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擅自开工建设,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为由,2019年6月11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林女士发出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林女士在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林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11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以为7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被撤销后,自己的房屋能开始走正常的征收程序。谁承想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收程序、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拆除程序、没有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街道办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了大量的人员,光天化日之下强制拆除林女士的房屋。

 

 

七零八碎的砖瓦,一片片的废墟,彻底激怒了林女士,她暗下决心,准备继续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寻求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后,林女士跟京云拆迁律师详细的讲述拆迁事情的来龙去脉,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事情经过之后,做出了严谨的判断,以及收集了有力的相关证据,代林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街道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庭审
 
 
 

开庭之日,被告街道办辩称,自己为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调查中发现原告房屋,经向县城乡规划局、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了解,原告此处房屋的第二、三层为违法建筑。街道办通知原告按棚户区改造政策,就其可还原的合法建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违法建筑部分按政府征收补偿相关文件规定配合拆迁给予一定奖励,但原告拒绝。因其部分建筑已经城管局及原县城乡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通知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部分,在原告拒绝拆除后,街道和城管执法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涉案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被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时间在2019年12月,而根据《通知》规定可以看出,当时各街道的行政执法人员已经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其行为应视为履行街道对违法建筑的相应职责的职务行为,因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案中并不是适格被告。如上,应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京云拆迁律师沉着应战,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2、涉案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涉案房屋被拆除时,在案证据显示城管执法局有工作人员、车辆在场,其关于执法局未参与原告房屋的拆除行为、城管执法中队的行为后果应由街道办负责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城管执法局在涉案房屋未拆除前制作、送达的相关书面法律文书等行政行为表明,城管执法局具有拆除涉案房屋的动因和能力,可以认定被告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之一。街道办亦认可城管执法局参与了拆除行为,其辩称涉案房屋被拆系街道办所为,不予采信。

 

 

二、涉案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房屋拆除行为发生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背景下,对合法建筑或视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补偿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应按照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在履行立案、催告、公告、送达等程序性事项后,依法强制拆除。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强拆行为的程序正当性,被告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依法撤销。鉴于涉案构筑物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故原告的诉求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经过京云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5日拆除原告林女士房屋的行为程序违法。
【京云拆迁律师】无视被撤销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暴力强拆,终难逃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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