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母养老送终,不料继母另立遗嘱
为继母养老送终,不料继母另立遗嘱
2023-03-13   阅读:508   京云律师

高先生20岁时,父亲与继母再婚,之后高先生一直和父亲继母生活在一起,后来继母患了重病,给高先生写了份《遗嘱》,内容是在她过世后名下的房子留给高先生,高先生要给自己养老送终。高先生也是说到做到,一直悉心照顾继母。

为继母养老送终,不料继母另立遗嘱

没曾想,在继母离世后,继母的父母拿出一份继母亲笔书写的《遗嘱》,上面说把房子留给二老,而且这份《遗嘱》的书写时间在给高先生的《遗嘱》之后。为此两方争执不断,那么这两份书面材料应该以哪个为准,房子该由谁继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二老的说法有一定道理,如果这是两份有效的遗嘱,那么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但是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这两份文书并不都是“遗嘱”。

 

详细了解可以发现,高先生的父亲和继母再婚的时候,高先生已经成年,所以他和继母之间并没有形成法定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那么高先生就不是继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母给张先生写得这份文书虽然名为遗嘱,但实际上根据内容可以认定为是遗赠扶养协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既留下了遗赠扶养协议,又留下了遗嘱的情况下,如果两者有抵触,哪怕遗嘱的时间在后,仍然要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所以这套房子应该给高先生。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