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用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股东用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2023-03-21   阅读:342   京云律师

股东利用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是十分敏感的,这种行为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容易给企业带来民事纠纷,但这种情形下,公司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林某;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股东之一有C公司。孙某同时又是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C公司曾多次向林某、A公司借款累计达2400万元,逾期后并未偿还。

股东用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然而,孙某对这笔借款无力偿还,于是便伪造B公司的印章,并和A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其中约定B公司将名下某房屋及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A公司,以此来抵消上述借款的本息。后B公司分立D公司,将该房屋分割给D公司,由于该协议一直未履行,A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最终判决D公司将协议中的房屋转让给A公司,孙某和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地产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私自刻章,用B公司的财产偿还自己个人及个人控制的C公司的债务,这是无权代表行为,其无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在于,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因此,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双方的交易性质以及交易的具体情形进行以综合判定。

 

本案中,协议条款的内容让B公司只承担巨额债务,却不能获得任何对价,这并不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孙某签约的行为后果是,把B公司的利益转移给个人,明显超越代表权。

 

我们来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A公司明明清楚B公司由多名股东组成,在不能提供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应当知道孙某的签约超越代表权限。所以,A公司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孙某的代表行为无效,房地产转让协议不能约束B公司。

 

针对此类情形,律师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要区分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代理权限。所以,在平时的交易过程中,相对人要尽到审查义务,比如充分了解合同内容是否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法为行为能否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等等。

 

其次,相对人如果知道了或应当知道法人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那么该行为就是无效的,对公司来说不具备约束力,但是,相对人可以要求法人来承担责任。如果法人利用关联公司来转移财产,并且出现了公、私财产混同的情况,那么关联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京云小结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不可利用职权,以公司财产为其个人偿还债务。这是法律对公司股东、高管的基本要求。如果法人私刻公章,把公司财产用来偿还个人债务,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无权代表行为。而正如前文所说,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效力要看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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