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歧义?应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歧义?应做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解释!
2021-11-11   阅读:512   
      在拆迁中,您是否遇见了这样的情况: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拆迁方拿出已经准备好的补偿协议让你签。在履行协议阶段,当出现问题时,拆迁方开始耍赖,对协议内容百般狡辩,故意将写的模棱两可的条款解释的偏离本意。面对这样的情况,你是不是感到很无奈?其实您大可不必和拆迁方大费唇舌,法律是绝对不会帮着那些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而任意损害弱者的人,看看下面这个案例您就明白了。

    案例

      马某与拆迁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该协议书是由拆迁方事先拟定的并告知马某不得修改。该协议约定“因甲方(拆迁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乙方(马某)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拆迁方)按照原标准的一倍支付给乙方(马某)临时安置补偿费。”在履行协议阶段,拆迁方没有再约定的期限内按时交房,而对于该条该支付多少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双方产生了不同的解释:拆迁方认为应当按照约定逾期回迁的安置补偿费的一倍支付;而马某认为应当按照约定逾期回迁的安置补偿费的双倍进行补偿。由于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诉至法院。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法院判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的协议书是拆迁方提供的已经事先打印好格式的文本,该协议文本应当按照格式合同论。因此,该“原标准的一倍”都应当是按照多于原标准的一倍,即双倍来理解。拆迁方应当给付马某超期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云合律师评析:

       该案涉及的是有关格式合同和反立约人规则的法律规定。格式合同的定义是在1974年英国迪普洛克大法官在schroeder music publishing co.ltd vmacaulay一案判决书中首次作出的定义,并将格式合同分成两类:一类是长期商业交易形成和固定下来的示范性合同;另一类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制定的无选择余地的定性化合同。而反立约人规则,是指当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它是基于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立约人课以不利益,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

    我国关于格式合同和反立约人规则的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其意旨在保护接受格式条款的反立约人。

    在拆迁领域,格式条款的使用也非常普遍。和银行业、邮电通讯业、水电业等产业类似,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般都是由拆迁方事先准备好的,被拆迁人面对签订协议书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处于弱势地位的拆迁户根本就没有任何协商的机会。正如哈耶克所指出的“在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中,我们的选择自由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某一个人拒绝满足我们的希望,我们可以转向另一个人。但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垄断组织时,我们将惟他命是听。”被拆迁人只能在“要么接受,要么走开”之间作出概括的选择,由于双方经济力量相差悬殊,使得相对人的选择一般都只能是“无奈的自愿”!

    因此,出于公平的考量,被拆迁人的利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在拆迁中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或其它问题,欢迎咨询云合专业律师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