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可以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
房屋承租人可以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
2021-11-11   阅读:682   

  为方便我们日常的通勤,王某在A市租了一间自己房屋。该地区因工程建设而被征用后,王某出租房被强行拆除,房屋内的财产也遭受了严重损失。无奈之下,王某将该地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该强制拆除工作行为具有违法。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强行拆除房屋方面没有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资格。

房屋承租人可以起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更加符合国家法定起诉条件,《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一些其他与行政人员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企业或者通过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么,承租人是否不具备原告资格主体请求法院确认强制拆迁行为是否违法呢?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般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承租人并非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结构决定发展以及国家行政强制要求执行情况决定的相对人,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非法行政执法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作为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如果没有强制拆除行为发展造成了屋内财产经济损失,那么承租人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我们当然一个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相关关系,其有权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行为分析造成的屋内财产损失提起诉讼。

  然而,2019年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件清楚地表明,行政诉讼法中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行政行为可能对原告不同于其他人的权利义务造成的特殊损害或不利影响。房屋进行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一个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企业在其承租房屋建设开展生产经营发展活动,强制拆除房屋信息行为问题就有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一种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严重损害或不利因素影响,应当研究认为承租人与该行政工作行为有利害相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房屋租户在遭遇强制拆迁时,必须明确法律关系,防止不必要的诉讼,浪费时间和成本,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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