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10后家庭内部因利益分割打官司,京云律师助力当事人胜诉
拆迁10后家庭内部因利益分割打官司,京云律师助力当事人胜诉
2023-04-18   阅读:570   京云律师

刘大爷与张大妈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刘某凯、刘某华、刘某珍。刘某凯与蔺某苹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刘某娜。李某系刘某珍之女。

 

2002年5月27日,某拆迁公司与作为被拆迁人的刘某珍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因项目需要,现对刘某珍家的房屋进行拆迁,并根据涉案房屋的在册人口给予拆迁补偿。刘某珍作为家中的长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并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

 

刘大爷、刘某华、李某、刘某凯、蔺某苹、刘某娜对刘某珍自行制作的拆迁款分配方案均表示认可,每个人都拿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涉案房屋被拆后的第二年,刘某凯与蔺某苹于 2003 年8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一晃10多年过去了,刘大爷也于2018年3月22日去世。而张大妈于1994 年12月27日因死亡注销了户口。原本和睦的一大家也有了彼此的小家庭,家庭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有一天,刘某珍忽然收到法院的起诉书,状告人竟然是自己的弟弟刘某凯,理由是要重新分割当初的拆迁补偿款。同为被告的还有刘某华、蔺某苹、刘某娜、李某。

 

刘某珍不解当初的拆迁补偿款总共才一百多万,刘某凯分到181 206 元当初也没有异议,现在突然要重新分拆迁补偿款,实属过分,于是刘某珍向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沟通了解过后,京云律所委派冯文春、罗红两位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委托后,京云律师将案件材料全面梳理,检索大量类案、对案件进行研判并制定出详细具体的维权方案后,代理刘某珍出庭应诉。

 

 

法庭上刘某凯诉称:

刘某珍只是涉案房屋名义上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涉案房屋中的房屋均系刘某凯与蔺某苹所建,故本次拆迁针对房屋的补偿利益应归刘某凯所有: 尽管其不认可刘某珍的分配方案,但鉴于当时刘大爷还在世,为了不想将家里的矛盾表露在外,其当时没有提起诉讼。为证明主张,刘某凯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蔺某苹与刘某娜提交照片六张佐证。

 

 

针对刘某凯的诉称,京云律师指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刘某珍作为被拆迁人在领取全部拆迁利益后,于2002 年即自行制作了分配方案刘某凯亦按照该方案取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刘某凯、蔺某苹、刘某娜、刘大爷在此后的十余年间未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应认定相关权利人已经对涉案房屋拆迁利益分割完毕。现刘某凯要求刘某珍另行向其支付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 900 000 元,就此并未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刘某凯的诉讼请求,刘某凯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驳回了刘某凯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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