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胜诉案例教您制胜秘诀!
【京云拆迁律师】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胜诉案例教您制胜秘诀!
2023-04-25   阅读:928   京云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民众作出答复的一种形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民众了解了自己需要的信息,自然也就会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案件的产生。那么在遭遇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又该怎样维权呢?就此问题,北京京云拆迁律师结合自身的胜诉案例为您具体分析。

 
案件详情
 

 

章先生家住江省绍兴市某区某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因工业区房屋拆迁项目的需要,章先生家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街道办一直未依法对章先生家进行评估认定、双方也未达成拆迁协议。为了解拆迁项目进展,维护自己的拆迁利益,2019年12月30日,章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街道办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住所地房屋拆迁项目的相关材料、客运专线沿线住宅房屋的拆迁红线图等材料。

 

然而,街道办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收到申请后,时至今日,并未回复章先生。为了维权,章先生在网上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上海申云分所,委托了京云拆迁律师。随后,京云拆迁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决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判决被告依法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庭审
 
 

庭审中,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系关于拆迁村客运专线沿线住宅房屋的拆迁红线图、年度拆迁计划的通知,该两份文件并非由被告制作,不应由被告负责公开。

 

二、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拆迁计划的通知,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公开该信息。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街道办辩称,京云(申云)拆迁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据此,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此举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依法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对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做出答复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京云拆迁律师牢牢抓住违法的关键问题。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京云拆迁律师的意见,判决:一、确认被告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原告章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京云拆迁律师】不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胜诉案例教您制胜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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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温馨提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大家一定要积极维权,如果自己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程序,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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