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成立的公司,其股权可以合法转让吗?
还未成立的公司,其股权可以合法转让吗?
2023-05-04   阅读:865   京云律师

在股权转让行为中,有些当事人将未来设立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作为交易对象,此时要转让的股权并未真实存在,那么这样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回顾

张某是A、B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拟将两家公司整合为A公司(目标公司)。后张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结相关事宜,使目标公司成为以甲方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将整合后自己持有100%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

还未成立的公司,其股权可以合法转让吗?

协议签订后,王某向张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但张某未依约完成目标公司的转制设立事宜,未成立目标公司。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

律师说法

本案争议点在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认为,虽然张某所出让的股权,在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并没有真实存在,但是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未违相关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张某没能实现设立目标公司,不能实际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目标公司股权,这导致王某无法实现“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合同目的”,因此,本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解除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向王某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不存在,因此属于将来物买卖。将来物买卖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最主要的是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后,标的股权所在的目标公司并没有实际设立,或者预售的房屋最终没有建成。

 

对于股权转让方,订立股权“预售”合同时,需要确保标的股权在将来能真实存在,否则需要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一定要谨慎决策。如果确有必要签订股权“预售”合同,可以增加违约条款,比如转让方最终没有依约设立目标公司,则需要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返还转让款等。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京云小结

股权在签订转让合同阶段并未真实存在的,是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转让方没能依约实现对所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的设立,致使其无法将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实际出让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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