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人在服刑,房子没了,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律师帮帮忙|人在服刑,房子没了,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2023-05-05   阅读:1150   京云律师

夏先生多年以前在监狱服刑期间,自己名下的房产不翼而飞,被过户别人且经过多次转卖,他到底遭遇了什么呢?
 

1998年因涉毒犯罪,夏先生入狱服刑,2011年,由于身体原因,夏先生申请保外就医,期间他认识了李某并同居。2014年夏先生继续被收监,他嘱托李某将两人所住房屋和自己的证件,转交给自己的解决保管。夏先生的姐姐拿着涉案房屋的钥匙将房屋出租出去,并签了三年的租赁合同,租房人每月打一次房租,持续两年后,房租突然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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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无法到账,姐姐向租赁平台询问得知房子已被房主卖了。姐姐不解,弟弟在监狱,房子怎么能卖呢?于是到涉案房屋处查看,果真进不去了。

 

夏先生的姐姐急忙报警,警察去监狱跟夏先生核实了一下情况,由于疫情的原因,监狱封了半年,警察将这事搁置了下来。

 

2020年夏先生刑满释放,继续调查房子被卖一事,经过询问多个部门,夏先生拿到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一些资料,真相慢慢浮出水面。

 

原来夏先生在收监之后,李某在2017年找个男士冒充夏先生去朝阳民政局登记结婚,随后两人又做了一个夫妻赠与协议,冒充先生的男士将房子赠与了李某,两人一月份结婚,二月份离婚。

 

 

原来在收监时,夏先生的身份证件和房产证件都被李某掌控着,李某通过婚内赠与将夏先生的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后转手到杨某名下,如今已经转手到魏某名下。得知真相的夏先生随即报警。2021年李某被抓,但因为暂时无法找到冒充夏先生的男子,李某被取保候审。

 

夏先生说这套房子是父母房产拆迁后得来的,是他唯一的住房,现在这种状况,导致他出狱后只能在朋友家轮番借宿,期间他曾多次找魏某协商,最终等来的却是一纸起诉书。魏某的起诉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法院判夏先生败诉,夏先生不解,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人,为何会败诉呢?这个房子被多次转卖后,是否还会回到夏先生手里。冒充结婚的男子抓不到,案件又该如何推进呢?

 

带着这个疑问,夏先生来到北京卫视《律师帮帮忙》栏目组寻求帮助,栏目组邀请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现场为夏先生排忧解难。

 

那么夏先生还能不能继续住在涉案房屋里?这个房子能不能要回产权呢?

 

王兴华律师分析了案件的行政是因为刑事问题,夏先生的房屋被非法变卖,但是现在又涉及案外人,又是一个民事纠纷。这件事的不正常之处魏先生买过房子以后并未实际居住,是存在问题的。魏先生也可能真的是善意第三人,但是不能排除魏先生也可能并不完全是善意的第三人。

王兴华律师

因为现在夏先生刚刚拿到一审判决书,是魏先生诉先生排除妨害,要求夏先生搬离涉案房子,王兴华律师表示判决书的意思就是魏某是善意第三人,已经买过房,付出了足够的对价,魏先生提交的房屋交易记录显现他交了500多万元,且产权证已经登记在魏先生名下,法官从维护产权关系的稳定角度认为魏先生是善意的第三人。而夏先生认为魏先生是犯罪的事实还基于侦查状态,无法予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倾向于保护魏先生善意利益,另外犯罪的事实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把这个犯罪行为是往上关联的,就是跟夏先生进行关联的一个犯罪利用操作的行为。所以他们是通过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夏先生的利益,这种情况下,法院其实是指引夏先生通过刑事或民事抓紧时间向李某和假结婚的男士去主张,这是判决的主导意思。

 

夏先生回忆,当他们得知房子被卖后,姐姐就第一时间报了警,但由于疫情原因,案件的进展相当慢,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房子才会二次转卖到魏某名下。因此他并不觉得魏某就一定是善意取得的,

 

王兴华律师分析魏某既有可能是善意的,也有可能不是善意的,但是这个事需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后进行更深的沟通才能得知。

 
 

夏先生本人是没有做错任何事情的,那么被骗的是夏先生还是魏某呢?这个房子到底是被谁骗了?谁是被骗的人?

 

王兴华律师指出谁是被骗的人,才决定谁是更加优秀的善意第三人。夏先生认为我是纯纯的受害人,只需要把他涉案的赃物发还给我,就可以了。对于魏先生来说,认为自己是妥妥的在市场上买的房屋,他骗的是你而不是我,案件的性质就变了。王兴华律师分析这个案件第一要认定骗子骗的是谁?第二要认定谁是更加无辜的受害人,就需要保护谁的权益,这才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王兴华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点是魏某是否过错或者是否善意,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到房子卖给魏某的价格是160万,装修及家电折价是370万,整个房屋的成交价是530万。夏先生了解到2019年,同地段的房屋成交价是580万左右。那么这个买卖成交价是否合理?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呢?

 

王兴华律师分析房屋买卖合同为了规避税收,所以与装修款进行了分开,实则违反了相关的行政法规,还有税收的管理制度,但是它并不影响它的民事法律效力,因为只要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成立的。

 

另外涉案房屋出售时房屋价格确实有点低,但是可以考虑到卖房人急于卖房,但是卖房价又没有低于市场价的1/3,所以是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这也是法院考虑的思路。所以580万和530万中间相差50万,一般认定为可以浮动的范围内,不能由此推断魏某就不是善意的第三人。

 

因为判决书刚下来没多久,现在还处于上诉期,如果就这一点夏先生来争取权利的话,王兴华律师建议夏先生要积极推动刑事案件,追查原来的卖房款的去向,另外在上诉期间,需要提交一些新的证据理由,比如案件的蹊跷地方,卖房款低于市场价,买房人买房之后在房子里一天都未曾居住,法院应该从钱少和房子未曾居住过看出端倪,而且该案正在刑事侦查阶段,但是没有出最终结论,那么不排除魏先生跟犯罪团伙也可能有操作的迹象。

 

王兴华律师分析夏先生在上诉时,应提出暂时停止民事判决,优先解决刑事案件的诉求,这样能最大程度的保护夏先生的利益。但夏先生说刑事案件的侦查也并不顺利,从2021年夏先生被取保候审至今,冒充夏先生与之结婚的男子一直下落不明,为什么不能先判定李某的刑事责任呢?

 

王兴华律师说民事打官司要求高度盖然性,意思就是有百分之六七十、七八十认定法院就可以去判,但是刑事要求证据证据确实充分,意思就是说犯罪是一个共同犯罪,那有一个当事人没有找到的情况下,那就无法核实这件事,无法核实这件事李女士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对自己有利的说。

 

难道冒充夏先生的男士一直抓不到,夏先生就不能把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吗?

 

王兴华律师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个刑事案件既然没出结果,就应该终止审理。刑事结果没出来之前,法院不应该只保护魏先生而不保护夏先生。

 

从假冒结婚到房屋过户,回顾这一系列过程,夏先生觉得这其中涉及的相关部门也难辞其咎,那么夏先生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吗?这些部门又该承担哪些责任呢?

 

王兴华律师指出夏先生在判决对自己不利后,还可以追究相关单位、相关部门的责任,第一民政局在这个过程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不是造成了夏先生房屋的损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屋转移的过程中,有没有过错和责任,房产中介有没有过错和责任,因为卖房款被犯罪分子损失之后,夏先生只有向这些单位追偿,当然追偿也可能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其实无论是婚姻登记处,还是说我们的房屋过户大厅,都是有一定的过错的。那如果说最后要起诉这些单位的话,王兴华律师建议夏先生一块起诉,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是按份责任,最后由法院判。

 

由夏先生的事件提醒大家,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房本等等重要的证件都是需要保管好的,在这里也建议夏先生按照王兴华律师的所分析的积极应诉,然后就是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的把这个刑事案件进行侦破和解决,找到利于自己的点,争取能拥有自己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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