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聚焦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 当事人羁押1402天后无罪释放获赔70万
【以案释法】聚焦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 当事人羁押1402天后无罪释放获赔70万
2023-05-19   阅读:325   京云律师

  法院登报道歉,这样的事你听说过吗?近日,黑龙江讷河市人民法院在《齐齐哈尔日报》刊登的“道歉”公告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当事人王琼被羁押近四年、两次被判十三年。不断上诉,最终,检察院撤诉,王琼终获无罪。王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获赔57.389468万元赔偿金和12.6精神抚慰金万元。

  这份“道歉公告”的源头,要从一起诈骗案说起。
       【以案释法】聚焦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 当事人羁押1402天后无罪释放获赔70万

       案情回顾

  2013年,商人王琼到讷河市投资,开发一座小商品城,当时,王琼跟市政府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当地市政府出让净地给王琼的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实为零成本。
 

  2018年初,由于净地未能及时交付,王琼便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求助。这次求助,王琼没能获得“反馈”,却被公安机关“调查”。

  同年6月,远在深圳的王琼被警方抓捕,理由是合同诈骗。

  2019年11月15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琼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王琼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8月6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王琼因涉案项目收取受害人陈某40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是该款项认定为加盟费、保证金的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4月22日,讷河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判处王琼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于这一判决,王琼再次表示不服,并打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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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王琼的不断上诉和意见反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再次裁定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4月12日,讷河市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同日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当天王琼被无罪释放。

  被无罪释放的王琼在六天后,向两次作出一审十三年有罪判决的讷河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2022年10月13日,讷河市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王琼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402天的赔偿金57.389468万元和精神抚慰金12.6万元,并在《齐齐哈尔日报》媒体上为汪光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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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道歉公告”虽然无法弥补错误带来的损害,但它至少表明了法院对错误认定的认识和反思。这是很多人意料不到的,并为此给予了肯定。这份公告的出现,说明了法院对自身的造诣和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决心。从这起罕见的案例中,带给我们的启示有很多。那么,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京云律师说法

       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情形有哪些?

 

       获得国家赔偿权的情形主要有十二种,具体如下:

  司法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6种情形为: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但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司法解释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这7种情形为: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但有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综上所述,公民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般都是因为国家机关做出了比较严重的侵犯行为才会产生的,而赔偿的标准主要是按照公民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实际受到伤害后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一般来说赔偿的主体就是直接侵害的机关以及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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