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做为丈夫监护人,将两人房子赠与女儿,赠与是否无效?
妻子做为丈夫监护人,将两人房子赠与女儿,赠与是否无效?
2023-06-02   阅读:1058   京云律师

  案情介绍

  张女士和丈夫结婚后,生了个女儿,但是好景不长,丈夫在2019年出了车祸成了植物人,之后丈夫被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张女士为监护人。在这期间,张女士为了给丈夫看病以及抚养女儿四处举债,后来,张女士担心女儿没有生活依靠,就把自己和丈夫名下的一套房赠与女儿,并办理了过户。可不到一个月,丈夫过世了,公公婆婆却将张女士和孙女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擅自赠房无效,两人是恶意串通,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那么,张女士将房子赠与女儿有效吗?
        妻子做为丈夫监护人,将两人房子赠与女儿,赠与是否无效?

        律师回答

   本案中,张女士公婆认为张女士做为儿子的监护人,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子赠给孙女,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不仅因血缘成为至亲关系,更拥有紧密的情感基础和交织的财产利益,审查他们之间的财产处置行为时,不能仅以单纯的所有权登记或占有来衡量是否侵犯任一方利益。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能证明张女士丈夫对赠房持否定意见,而且张女士的丈夫治疗和生活费用也没有受到影响,其利益并未受到影响,所以张女士赠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张女士丈夫尚健在时,不存在损害公婆继承权的问题,而且父母共同将其财产赠与子女并不悖常理,公婆无法提供证据其属于恶意串通,所以公婆的主张并不会被法院支持,张女士赠房的行为有效。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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