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承租公房由配偶居住使用,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约定承租公房由配偶居住使用,是否有效
2023-06-25   阅读:470   京云律师

  李女士和丈夫结婚后,丈夫承租了自己单位的一套公房,后来,两人离婚时约定这套房子继续由李女士居住使用,之后也是由李女士继续缴纳房屋的租金。

  但没过多久,前夫反悔了,说这套房子是单位所有的,当初自己仅仅是承租人,没有权利处分单位的房子,离婚协议的约定是无效的,而且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承租人,要李女士赶紧搬走。李女士想问下自己应该怎么办呢?
  离婚协议约定承租公房由配偶居住使用,是否有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图片

  这套房子是单位的自管公房,承租人仅享有承租权,李女士和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套房子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这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无效的事由,对两人都具有约束力,而且现在单位仍然认可承租人为李女士前夫,由于公房承租的关系继续存在,所以李女士还可以在房屋中继续居住。  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20longdesc="http://www.yunhelaw.com/case/4621/"%20src="/d/file/p/2023/06-25/2b25791add9cc76df2ddaa29d62de6e7.png" style="width: 800px; height: 354px;" title="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

  需要注意的是,这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并不及于单位,单位做为房屋的产权人仍有权对这套房屋行使所有权,前夫仅有权在承租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内处分自身权利,两人的约定不产生变更承租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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