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毁坏式”退房被起诉赔偿9万元
租客“毁坏式”退房被起诉赔偿9万元
2023-06-26   阅读:508   京云律师

  租客退租后留下一片狼藉,房屋墙壁、地面均遭人为损坏,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房东怒将租客诉至法院。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租客向房东赔偿房屋维修费及租金损失共计9万元。

  张某在广州某区租赁了一套200平方米的复式住宅用于经营会所。租赁期间,因原业主的经济纠纷,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拍卖,陈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取代原业主成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此后,陈某与张某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在陈某向张某支付6万元补偿款后,张某按照约定提前将房屋交还给陈某。张某搬离涉案房屋时,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两日后,陈某前去检查涉案房屋情况,发现房屋内一片狼藉,垃圾满地,房屋的墙、地面、橱柜、楼梯、房门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陈某随即要求张某进行修复,但遭到张某拒绝。由于张某既不愿意将房屋恢复原状,也不愿意支付修复费用,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房屋修复费用、租金等损失。
  租客“毁坏式”退房被起诉赔偿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张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陈某和张某继续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解除前负有妥善保管房屋的义务;合同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当向陈某交还状态完好的房屋,并负有通知业主陈某查验、接收房屋的附随义务。但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实际未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屋内墙体、地面及屋内设施等损坏严重,故应对房屋维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房屋损坏不能正常使用,还应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液压设备公司生产、销售、安装的升降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杨某作为液压设备公司唯一股东,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杨某对液压设备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吴大爷为节约购买成本,在明知未安装轿厢外层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长期使用,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国家对家用电梯有严格标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装置,液压升降平台不符合标准,不属于家用电梯。对比价格,升降平台虽有优势,但安全性实在难以保证。家用电梯是提升生活品质的载体,关系着乘客的人身安全,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充分考虑其带来的安全隐患,切不可贪图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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