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未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前夫未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2023-07-06   阅读:842   京云律师

张女士和丈夫离婚时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有一套期房归女儿,由男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为了方便照顾孩子,等收房之后男方对房子有居住权。

 

离婚没多久前夫就不还贷款了,张女士无奈只能继续还贷,贷款结清后张女士收房,这时前夫找上门要住进来,但张女士觉得前夫违约了,而且两人也没有对居住权进行登记,不同意前夫住这个房子。那么张女士前夫对这房子有居住权吗?

前夫未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虽然两人没有单独签订居住权合同,但由于张女士和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而且其中关于张女士前夫对房屋具有居住权的约定,具备居住权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已经成立,两人应该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前夫做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能更好地陪伴、照顾孩子,这也是双方约定房屋居住权的初衷。

 

虽然前夫存在停止支付房贷的情形,这确实构成了违约,但是居住权是物权,不还贷是债权,物权是优于债权的,所以他并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房子内居住。而张女士在代偿房贷之后,有权通过其他途径向前夫进行追偿,前夫应当将张女士这些年代偿的房贷进行偿还。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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