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为多获30余万拆迁补偿款“假”结婚,没能获利却双双获刑
【以案释法】男子为多获30余万拆迁补偿款“假”结婚,没能获利却双双获刑
2023-07-13   阅读:825   京云律师

为了骗取补偿款,让自家“人丁兴旺”,湖南人赖永明(文中均为化名)打起了好朋友王大妻儿的主意。让王大的妻子与他假结婚,从而骗得31.2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

【以案释法】男子为多获30余万拆迁补偿款“假”结婚,没能获利却双双获刑

 
案情回顾
 

赖永明听到大家议论拆迁的事情,说是市某中学要整体搬迁到自己所在的村里,每户每人按15.6万元进行补偿,而自家那栋300平方米左右的自建砖混两层小楼亦在拆迁范围之内。赖永明开始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计算自己在此次拆迁中能获得多少征地赔偿款。算着算着,他发现自家人丁稀少,拆迁后,自己能得到的人头费并不多,完全达不到因拆迁暴富的效果。

 

看着左邻右舍的一些家庭,有的一家老老小小合起来共有七八口人,光人头费就上百万元。想到这些,赖永明内心很不是滋味,他开始琢磨如何才能让自己在这次拆迁中拿到更多的拆迁补偿款。

 

很快他想到一个办法:在拆迁之前尽快找个对象结婚生子,这样就可以多领2个人的人头费。为了不走漏风声,他决定将这“共同致富”的机会给在省外认识的好友王大。

 

因腿脚受伤,不能外出务工,在家养伤的王大,一听事后有丰厚的报酬后,两人一拍即合。随后便表示愿意让自己的妻子刘翠配合其完成。同年4月17日,赖永明和刘翠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以结婚投靠的方式成功将刘翠与其儿子王迪的户口迁移到赖永明的户口本上。

拆迁正式开始,不出意外赖永明家被划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市重点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审核拆迁户资料时,发现赖永明的婚姻很不寻常,怀疑赖永明有意通过假结婚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款,便前往王大家走访调查。

为以假乱真,应付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调查,按照赖永明的安排,刘翠先是搬出了王大家,住进了赖永明母亲家,后来又一直在外租房住。应赖永明要求,王大也将赖永明的手机号码及微信号都删除。3人约定,在应对拆迁办工作人员调查时,要咬定是真离婚、真结婚。

随后,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赖永明户共安置包括刘翠和王迪在内8人,同日赖永明一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当日拆迁补偿款163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赖永明的账户上,这其中包括因刘翠和王迪而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31.2万元。感觉到风头过了,赖永明便通过母亲李心兰转账7.8万元给刘翠。

但由于赖永明和刘翠的婚姻情况实在太过特殊,拆迁补偿完成后,拆迁办一直在关注赖永明的情况。在了解到赖永明向刘翠支付报酬的情况后,拆迁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赖永明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王大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刘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假难成真,“赔了夫人”还被捕。“假结婚”“假离婚”骗取拆迁补偿的案例层出不穷。那么,以“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向有关部门骗取安置房、拆迁补偿款等,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京云律师说法
 

从民事法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若以“假结婚”、“假离婚”为手段套取安置款物的,该结婚或离婚相应民事行为无效。

 

从刑法角度来看,“假结婚”中的假指的是婚姻实际意义上的假,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婚姻有效的条件,即双方自愿且满足法定的年龄要求,那么缔结的婚姻就法律上来说就是有效的,是真的。通过“假结婚”获得更多的安置补偿,获得本来不应该获得的财物,即构成诈骗罪的第一要素,具备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实施了离婚、再婚行为来骗取政府财产,具备了诈骗罪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的条件;房屋价值一般数额较大甚至巨大,满足构成诈骗罪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则管制,并处或则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则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则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则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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