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基金被管理人乱用,你该如何追责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基金被管理人乱用,你该如何追责
2021-11-22   阅读:1198   

   如今很多手头有富余资金的人不愿意把钱存在银行里,毕竟以现在的通胀水平,在银行只会贬值,不如拿来投资谋取更多的收益。种类繁多的投资方式中,购买理财产品是多数人的选择,但出现的纠纷也非常多。下面分享一则云合专业律师网代理的刚刚结案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例,大家一起来看看股权投资基金纠纷是如何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的。

    大家一起来看看股权投资基金纠纷是如何通过商事仲裁解决的。

 

  案情简介

  2016年郑州的郭女士想要购买理财产品,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一家在北京的投资公司名为大白公司(化名,下同),大白公司向郭女士推荐了一款股权投资基金产品,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对非上市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将来通过退出机制,通过出售持有的这个股份来获取收益。大白推荐的这个基金基金份额100万元,存续期间5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了《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该合同的补充协议书,就投资标的做了特别约定,该投资只能用于特定标的博纳影业,郭女士除了如约支付100万元认购款,还交了认购费2万元。基金于2016年6月17日成立。

  郭女士一直关注博纳影业的发展和估值,然后发现该基金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大白公司竟然私自改变了该基金的投资标的,没有将其投到博纳影业而是投向新三板医药股。郭女士去找大白公司交涉,但投资公司口头同意,却迟迟不返还郭女士的认购款。

  这么大一笔款项被违约的投资公司占有使用且不返还,郭女士心急如焚!双方约定了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的合同纠纷。由于仲裁程序一审终局,郭女士亦不敢自行去走仲裁程序,涉及的数额这么大,而在严密的法律程序中走错一步,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遂来到我所进行咨询,经过专业商事仲裁律师的分析指导,郭女士悬着的心稍稍放下来一些,然后委托我所赵律师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拟投标的”算不算对基金投资标的的确定。

  本案中郭女士和大白公司签订的《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的约定,其实是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如果仅凭这个大白公司就不属于违约。而签订合同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投资范围确定一个拟投项目-博纳影业。

  从法律关系上看这两个合同,《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属于可以独立存在的主合同,这个补充协议属于依附合同存在的从合同,而从合同正是对主合同漏洞或者约定不明部分的修正和补充。大白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主要就是看补充协议中“拟投标的”算不算对基金投资标的的确定,这个基金的投资标的是不是只能为博纳影业。

  代理本案的赵律师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当事人双方通过这些手段表现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也就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郭女士和大白公司订立合同,目的是通过股权基金投资实现收益,双方的主合同中约定了拟投项目的范围,然后又通过从合同将拟投项目范围缩小为一项,那么可以视为双方对基金投资标的进行了确认。

  合同的“目的解释”决定最后裁决

  经过赵律师据理力争,依据《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合同解释的原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本案中合同包括博纳影业在内的相应标的,在补充协议中进一步确认,应属于一项确定性约束。仲裁委采纳了赵律师立意见,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

  最后北京仲裁委做出裁决,大白公司向郭女士支付款项总计1222011.51元,除了返还认购资金1000000元以及认购费20000元,还包括占有使用郭女士款项的赔偿146022.92元,以及郭女士的聘请律师的费用,还有预先支付的仲裁费用。

  至此,郭女士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对赵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一位专业素质高的律师能够确保大标的案件的胜诉率得到极大的提升,为当事人挽救更多的损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事仲裁这种一裁终局的纠纷救济途径中,专业律师提供的帮助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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