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2021-11-23   阅读:992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属于诉讼程序当中的期间问题,这两者虽然是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也存在不同之处,两者性质不同、期间变化不同、起算时间不同、价值取向以及立法目的均不相同。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属于除斥权性质,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对被耽误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为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的问题,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

 

  1.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性质不同。

  起诉期限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鉴于《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因此起诉期限是程序性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而《民法总则》是实体法,所以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2.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取的是客观行为的标准,强调“行为”,其一般期限为六个月;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以当事人主观感知权利被侵害为标准,强调“权利”,其一般期限为三年。

  3.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中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起诉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民事实体法中规定诉讼时效,其目的在于经过法定期间使原权利人丧失权利,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有利于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其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二,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除非有正当事由,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才可以将被耽误的时间予以扣除或延长期限。而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将其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三,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即相对人丧失了起诉权。而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也不是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如果允许相对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行政行为申请救济,势必使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既影响行政效率,还会给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混乱。正因如此,行政诉讼法才规定了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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