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拟作个别调整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拟作个别调整
2021-11-30   阅读:1290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世界各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立法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法律完全没有对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一个小朋友刚生下来就犯罪了,理论上也有可能被判刑。当然,这只是理论上,因为控方还必须要证明这位小朋友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如果陪审团结合证据认为,嫌疑人的大脑发育程度不足以理解和控制自身行为,那就无法定罪。拿澳大利亚的法律举个例子。澳大利亚的法律有两条线,一条在 10 岁,一条在 14 岁。10 岁以下的人犯罪,哪怕是杀人放火,也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14 岁以上,需要正常承担刑事责任,而在 10 至 14 岁之间,则存在一个「缓冲地带」:法律默认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种默认的前提是可以推翻的。如果有证据表明,犯罪者的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清醒的认知,那么同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时候,犯罪者所展现出来的主观恶意,就能补足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所以称为「恶意补足年龄」。看来,世界各国多多少少会给刑事责任年龄画一条线,有的清晰,有的比较模糊。为什么要画出这条线呢?那就要从犯罪的构成说起了。

  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不仅要看客观方面,也要看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很好认定,一个人,手里有一把刀,把人给捅死了,那就是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但主观方面就很难说了,这个人有可能是在梦游,完全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有可能是别人强行拽着他的手,把他当成杀人的工具。这种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的人,主观恶意就存在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规定特定年龄以下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背后的原因也是如此。立法者认为,只有一个人能认识并控制自己的行为,他才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儿童心智还不够健全,不能分辨是非,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引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 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中的观点:目前因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和判定尚缺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导致部分人对于相关司法的决定出现质疑、不信任、甚至不敬。笔者认为,人类的智慧应该有办法考虑解决这类问题,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也并非没有改进的余地。无论精神状态、还是责任年龄,都应该回归刑事立法的初衷: 以行为危害为起点,以行为证据为根据,以行为证据特性为判断。如同对侵害人的精神状态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一样( 也可同时增加行为证据评估) ,对特定案件未成年人是否也可以进行“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评估? 类似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帮助认定犯罪一样,行为证据四个特性也可以帮助判断其认识力、意志力和操作力等事实能力。世界上曾有国家在特定的恶意犯罪面前尝试使用“恶意补足年龄”,我们在暂时不宜改变现有刑法对责任年龄规定的情况下,可否补充规定,对特定案件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启动专门程序进行心理能力评估,还有对于精神状况有争议的案件,除精神鉴定之外,进行补充行为证据判断其责任能力的评估。这样既可减少或遏制有些人利用法律空隙恶意妄为,还可使刑事立法与司法更为科学、严谨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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