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不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会发生什么?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会发生什么?
2021-12-02   阅读:1018   

  债转股,即指债权债务人双方可以通过自己协商结果一致对彼此之间权利保障义务的性质问题进行设计变更,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股权,由此,债权及从权利消灭,债权人已经成为一个债务人的股东。

     在破产程序中,不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会发生什么?

  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债转股被认为是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的重要手段。但是这只是对破产公司企业发展而言,而对其他债权人一般而言,在企业已陷于清偿能力危机的情况下,债转股将债权转为社会权利顺位劣后的股权,无疑可以加重了债权人的风险。因此,在实践中,债权人可能会同意进行债转股,但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债转股除外。而对于那些一般的甚至可以没有进行任何一个希望的僵尸企业发展而言,债转股更像是逃避自身社会责任的行为。那么对于那些不愿债转股的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一、提出异议。

  制定企业债权股重整计划草案时,应与所有债权人可以进行政治协商,由债权人自行设计选择,不能在未经充分利用协商的基础上强行要求以及债权人同意。基于公平概念,对于债权人不同意债转股的,重整计划应有相应的替代解决方案,不能滥用多数决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不能提供合理的还款选择,法院不能滥用强制裁定权,强制债转股。如果企业存在一些违法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工作提出异议。

  二、撤销重整计划。

  债转股通常涉及股权转让、企业增资重组等公司事项,因此债转股方案本身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很多学生管理一个人在制定和执行重整案件中的债转股方案时,往往需要更多的人关注《企业破产法》中的特殊规定,忽略了债转股本身应当可以满足的基础性法律之间关系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如果存在这种忽视,债转股计划可能面临被取消甚至无效的法律风险,甚至影响整个重组计划的有效性。

  三、转让债权或股权。

  对债转股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实践中我们可以同时通过分析两种不同方式进行实现其诉求:一种是转让债权的方式,另外就是一种是转让股权的方式。含有债转股内容的重整计划决议草案通过时,不同意债转股的债权人也可以转让其债权或者股权,退出公司。

  笔者研究认为,是否可以进行分析债转股属于债权人享有的不受集体清偿程序设计限制的个体性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任何人不得以实现任何一种方式强制债权人之间进行债转股。债转股应当遵循债权人的意愿,保障债权人自主选择债转股与否的权利。但是从现行《企业实现破产法》的规定方面来看,多数决的表决管理机制是同样可以适用于我国债转股的,此外我们还有《企业对于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法院强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公司债权人的自主学习权利,使得在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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