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就遭到强拆,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胜诉
拆迁补偿款未达成一致,就遭到强拆,京云拆迁律师代理胜诉
2022-01-04   阅读:1241   京云律师事务所

  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学校与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案

  案号:(2017)黔0102行初302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云城综执限决字(2018)第0160986号《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任海峰律师

  【案件详情】

  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依法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九年制学校,从1996年9月办学至今,通过自建和租赁方式,拥有三栋教学楼,解决了片区内适龄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受教育问题。现原告所在位置面临拆迁,原告和拆迁方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6月28日,被告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要求原告对教学楼进行拆除。多年来,一直没有任何单位对原告教学楼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没有给予原告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就认为原告没有经过规划批准擅自修建房屋,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此情况下被告下达了《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在2018年7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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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在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应就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构造及违法性进行调查确认,在履行责令相对人自行改正未果的情况下,才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处罚。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金阳学校未办理过规划手续、用地手续、建房施工手续外,并未达到被告调查需确认为是否属违法建筑的结论,规划主管部门对于是否属违法建筑,并无明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有三种处理方式: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及限期拆除,即便案涉房屋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定,仍应调查是否“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只有在不能采取其他改正措施的情况下方能对该建筑物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另外,被告上述文书的送达并不符合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由此带来客观上导致原告金阳学校不能行使正当的陈述申辩权。同时,被告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除应对案涉房屋的违法性进行调查确认外,还需对案涉房屋的结构、面积、修建时间等进行调查并核实清楚。
 

  【胜诉判决】

  撤销被告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云城综执限决字(2018)第016098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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