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关于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前提条件的探讨?
破产清算:关于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前提条件的探讨?
2022-04-18   阅读:689   英云律师

 

要点

行使取回权的前提在于,财产的权利人是否对债务人占有的财产具有所有权, 若财产的权利人对债务人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则不可以行使取回权。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7日,A公司将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套房产抵押给银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房产处于被查封状态。

 

2015年6月20日,丁某向A公司购置房产,付款后A公司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2015年12月4日,法院裁定对A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予以立案受理。

 

2016年5月6日,法院选任深圳市某事务有限公司担任A公司的管理人。丁某向A公司管理人主张对案涉房产的取回权。

 

法院认为,《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丁某与A公司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向A公司购买案涉房产,但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丁某只是支付部分购房款,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仍登记在A公司名下,案涉房产仍属于A公司的财产。丁某主张对案涉房产行使取回权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丁某可另寻法律途径维护其民事权利。

破产清算:关于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前提条件的探讨


 

英云律师观点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不仅保护债务人财产,进而实现债权人清偿权利,同时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财产,避免被误作为债务人财产从而被用于清偿债权。因此在《破产法》中设置了“取回权”,以保护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要求破产管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但实际由财产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权利,因此行使取回权的前提在于,申请人是否具有所有权。取回权是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保护,若申请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享有债权,取回权对该债权人并无适用空间。

 

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所有权,则应当回归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领域,考虑物权变动否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不动产需要经过依法登记,物权变动方始生效;动产需要交付,则物权变动生效。而在本案中,案涉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案涉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没有办理预售登记,其物权并未设立在丁某名下,丁某自始不对案涉房产具有所有权,因此也无权主张取回权。

 

综上,在判断权利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享有取回权时,应当首先判断是否对于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若尚未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且与债务人之间就该项财产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则不应当对债务人提起取回权诉讼纠纷,而应当采取申报债权的方式,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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