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广州地铁上一男孩被硫酸滑倒灼伤!孩子的损失谁来担责?
惊!广州地铁上一男孩被硫酸滑倒灼伤!孩子的损失谁来担责?
2022-12-06   阅读:842   京云律师

11月25日,一名13岁男孩在广州地铁一号线内不慎滑倒,跌坐在了一滩“不明液体”上,瞬间这个男孩的衣服被烧出了一个大窟窿,皮肤也出现了大面积灼伤和红肿。那这不明液体到底是什么东西呢?

 

11月28日,广州警方通报,这个液体不是别的,是具有强腐蚀能力的强酸性溶液。乘客李某乘坐地铁时,随身携带了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该液体不慎发生渗漏,导致男孩摔倒、臀部灼伤。

惊!广州地铁上一男孩被硫酸滑倒灼伤!孩子的损失谁来担责?

 

目前李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警方控制,可网友们还是困惑,地铁都有安检,这瓶硫酸究竟是怎么被堂而皇之地带上地铁的,谁应该为此事负责呢?

 

惊!广州地铁上一男孩被硫酸滑倒灼伤!孩子的损失谁来担责?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有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李某携带硫酸上地铁,并不慎渗漏导致孩子灼伤,这个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因为地铁公司做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预防、消除危险,救助乘客的义务,在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受害人父母可以请求地铁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因为孩子的损害是李某造成的,地铁公司担责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另外,如果说李某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孩子损害的,受害人父母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担责后也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李某追偿。

 

王兴华律师表示:公共场所的安全责任大于天,一点点硫酸就可以给孩子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希望所有人都可以重视相关法规,切勿漠视风险,否则会害人害己。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运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