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法院为何会这样判?
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法院为何会这样判?
2022-12-06   阅读:295   京云律师

俗话说养儿能防老,果真如此吗?我看未必。一则#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的新闻登上热搜。有网友评价:老伴去世了,房子没有了,儿子也白养了。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张大爷有一套学区房,与老伴陈大妈一直居住在此。2018年9月,张大爷的孙子小张要去学校读书,张大爷为了儿子儿媳能够更好的照顾孙子的起居,将名下的学区房以10元钱的价格过户到孙子小张名下。同时,张大爷与儿子、儿媳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不过产权证仍由张大爷持有,且张大爷与陈大妈可以一直居住。

 

2021年,陈大妈生病住院,张大爷与儿子儿媳闹了矛盾,儿子自行将产权证挂失、重新申领并持有。不久后,陈大妈去世,张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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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张大爷称,当初将房屋过户给孙子名下是为了方便其入学才这样做的,而儿子则认为张大爷是自愿赠与,为此,双方起了争执。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对房屋过户真实原因有异议,但均认为签订合同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的意思,房屋买卖成交价10元,非正常房屋买卖价款,故应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张大爷过户房屋时,孙子已入读对应学校,张大爷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为入学暂时过户,故认定为赠与。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孙子所有。张大爷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人不解,法院为什么会认定这种买卖不合法呢?

 

 
 

 

京云说法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有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均确认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但双方当时进行的过户登记是自愿行为,那么以买卖为名进行的过户登记,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是张大爷主张的借用,还是孙子及其代理人孙子父亲主张的赠与,成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从张大爷名下已转移登记至孙子名下,故孙子现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张大爷提出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房屋借用,要求孙子予以返还,则张大爷应对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对于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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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孙子能继承爷爷的房子吗?

 
 

 

如果有遗嘱且遗嘱上面明确表示房产由孙子继承,孙子可以继承爷爷的房产。如果没有遗嘱,一般情况下孙子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如果孙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先于爷爷死亡适用代位继承可以继承本该属于父亲或母亲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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