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敲门砖”,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否则违法!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敲门砖”,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否则违法!
2022-12-23   阅读:984   京云律师

政府信息公开这个词我们经常会听到,那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呢?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今天,通过北京京云拆迁律师代理的案例为大家讲解遇到政府不依法公开信息该怎么办?

 
 
 
 
案例详情
 
 
 

位于北京市的某印刷纸制品公司,多年来以合法方式经营,经济效益良好。2017年,该公司经营地被纳入绿化拆迁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公司负责人严先生对于征收方发布的征收公告真实性及征收补偿的合理性均存在较大疑虑。于是,向当地镇政府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对工作部署、镇内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改造工作,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谁承想,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镇政府一直未予回复。

 

 

严先生认为,镇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严先生将希望寄托于专业律师。经多方咨询,严先生联系到北京京云律所征地拆迁律师

 

 

在受委托后,京云律所迅速指派征地拆迁精英律师团队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细节,整理证据,启动程序。将镇政府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向原告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原告申请的关于征收项目的工作部署、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等信息。

 

庭审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1、镇政府并未收到本案争议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文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通过邮寄方式向镇政府提出了涉案信息的公开申请,因此也无需对该申请作出答复;2、本案中原告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镇政府无需重新作出答复。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镇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法定职责。

 

 

其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镇政府收到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印龙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原告,但是截止本案开庭审理,镇政府仍未就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期限,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再次,关于镇政府辩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构成重复申请,故可不予答复的说辞。对此,因镇政府陈述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无从谈及对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的认定,同时需要指出,无论该申请是否为重复申请,镇政府均应予以合理回应,而非置之不理。

 

 

京云律师不畏强权、秉持着正义的责任心坚定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被告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关于征收项目的工作部署、拆迁补偿资金预算总额、实际发放总额和已签订补偿协议各户的补偿明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拆迁维权“敲门砖”,政府部门不得拒绝,否则违法!  

 
温馨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一把利剑,因为多数的资料掌握在政府机关手里,一般情况下不易获得,维权之路若想成功,前期的固定证据阶段尤为重要。但政府往往花招百出,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此时,利剑无法出鞘,维权之路受阻,维权人总会有不知所措,举步维艰的感觉。京云律师建议您,公开被拒不必慌乱,拒绝公开必须于法有据,否则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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