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的哥哥有什么权利要求继承我们的房子?
妻子的哥哥有什么权利要求继承我们的房子?
2023-02-01   阅读:734   京云律师整理

  徐先生和妻子在婚前相识后,没过多久二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便走向婚姻的殿堂。结婚后的生活虽说平淡,但是过得还算幸福,在此期间,二人一直没有孩子,就决定丁克。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徐先生失去了妻子,还没等徐先生从妻子死亡的阴影中走出来,却因为一个变故,让他再次陷入被动。

  待到妻子的后事处理完,徐先生准备把与妻子共同买的房子出售。可是妻子的哥哥找上门来,说这套房屋自己也有份额,徐先生不能不经自己同意就卖房,卖房了也应该分给自己部分房款,徐先生很不理解,自己和妻子辛辛苦苦打拼买下的房,怎么就要分给大舅哥呢?
妻子的哥哥有什么权利要求继承我们的房子?

  因为二人就分割房产份额的这件事一直都没有谈妥,导致妻子的哥哥一直从中作梗、打扰,使得这套房子一直都没有出售成功,徐先生不堪其扰,多次商谈未果,便将妻子的哥哥告上法庭。

  妻子的哥哥称,房子是妹妹与妹夫二人共同所有,自己的妹妹享有一半的份额,妹妹去世的突然,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妹妹的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自己的母亲也就是徐先生的岳母享有25%的份额,但是由于父亲多年之前就已经去世,母亲自此大病又经历妹妹的突然离世,不堪打击,在妹妹离世几天后就撒手人寰,自己理应继承母亲获得的那份份额。

这个案例其中涉及到大家经常会忽略的一个法律知识——转继承。

  转继承是一种遗产处理方式,并非一项新的权利。通俗来讲,转继承就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还没有取得遗产就已去世,他应该继承的遗产转归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实际上是两个继承连续发生,一并处理。

  正如本案中,妻子去世,关于她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而在徐先生岳母去世之时,徐先生妻子的遗产尚未分割,这就符合了使用法定转继承的前提条件。妻子去世时便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徐先生的岳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与徐先生同时享有这套房屋的所有权,现在徐先生的岳母又去世,此时又再次产生法定继承关系,由大舅哥继承属于徐先生岳母生前个人的财产。大舅哥在继承母亲的遗产前理应对姐姐、妹妹、妹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也就是说,房子是徐先生和妻子共同所有,妻子享有50%份额,由于妻子去世前没有立遗嘱,所以妻子享有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配,作为妻子的母亲,徐先生的岳母共继承房子25%的份额,在房子没有进行分割之前,岳母去世了,那么由岳母享有的25%份额转由她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妻子的哥哥继承。

  所以,妻子的哥哥享有房屋25%的份额,徐先生想要处分房屋,需要经过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卖房子的钱也应当按比例分割给妻子的哥哥。

也在这里提醒大家,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担心产生类似纠纷,可以提前拟定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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