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母亲早亡,父亲想把自己的房子在百年之后留给苏先生,但苏先生的妹妹不同意,苏先生和父亲、妹妹一同商量,约定苏先生给妹妹几十万的补偿,妹妹同意放弃继承,于是三人一起签了份协议。
但父亲过世后,妹妹却说当时父亲还没去世,自己放弃继承是无效的,而且父亲没留遗嘱,现在房子自己也有份。苏先生想问这份协议不算数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
苏先生妹妹说法并不完全正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苏先生父亲过世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可以主张放弃继承,而苏先生父亲在世时,继承人只有继承的期待权,所以放弃继承权一般不发生效力。
但是苏先生妹妹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在分家析产的合意行为中作出,并不是单独做出,而且涉及继承权之外的权利义务安排,苏先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妹妹合理的房屋对价补偿款,如果苏先生妹妹继续享有继承权,将会有违公序良俗并且也会导致显失公平,所以法院最终认定苏先生妹妹的这种放弃有效,房子应该由苏先生继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19日)》
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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