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解读:游客跟团未达消费标准,导游就不给房卡?强制消费要不得!
京云律师解读:游客跟团未达消费标准,导游就不给房卡?强制消费要不得!
2023-02-10   阅读:872   京云律师

2月6日,一网友称参加广西一旅行团时被强制购物,不达消费标准不给房卡的视频引发关注。陈先生爆料说,这个团线路包含三座城市,十余个购物点。整个行程共7天6晚,团费是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告知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结果,旅途第二天,导游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为这事,有游客和导游还发生了冲突。

 

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解读:游客跟团未达消费标准,导游就不给房卡?强制消费要不得!

 

对此,该团的导游黄女士回应说,是因为对方只消费了100元,消费金额太低。导游说,游客们所交团费都不够承担住一晚上的房费,行程表里即便没有标明“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目前,桂林市旅游局已介入,事件正在处理中。

 

有的网友表示这有点离谱了,宣传的时候不说自己是购物团,强制消费的时候怎么能要求游客心知肚明呢?也有少部分网友说,价格那么低,商家也不是做慈善,大家买的时候应该想到,更有网友提醒,这种低价团很多都是坑,大家千万不要抱着图便宜的心态,外出旅游要多加小心。

那么,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没有标注是购物团,没有要求有最低消费,导游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海洋表示:导游这种要求明显不合理,游客在报名签约时,旅行社应当对旅行项目的内容和价格等在合同中做出明示,并要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导游事后提出有最低消费标准,不仅降低了游客的消费体验,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导游人员也不得强迫游客消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海洋

王海洋律师表示:所以,像本事件中这种行为,游客有权拒绝,而且可以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相关部门根据导游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导游证,对于委派导游的旅行社也会予以处罚。

 

王海洋律师在这提醒大家,如果外出跟团旅行,一定要对这种“低价团”“购物团”多擦亮眼睛,防止踩雷踩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行社条例》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第二十八条第八项和第九项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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