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已开庭,刘学州舅妈:希望“键盘侠”付出代价
“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已开庭,刘学州舅妈:希望“键盘侠”付出代价
2023-02-17   阅读:257   京云律师整理
“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已开庭,刘学州舅妈:希望“键盘侠”付出代价
 
2月13日,北京,在刘学州去世一年以后,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对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进行网上开庭。刘学州养家亲属委托律师表示:此次开庭谈话,主要是法院核实原告刘学州养家外祖父母的原告资格。
  “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已开庭,刘学州舅妈:希望“键盘侠”付出代价
 
2021年12月,15岁的刘学州发布寻亲信息后,辗转找到亲生父母。之后,他发现自己是被抛弃的,甚至怀疑是被父母卖掉的。认亲时,父母已经各自成了家,生母指责刘学州强行向生父母索要房产。舆论瞬间压向刘学州。
 
根据新浪微博公布数据,2022年1月17日起刘学州收到的私信量急剧攀升,次日达到了最高点。微博一共清理290条被举报投诉内容,暂停了1000多名用户的私信功能。1月24日,在找回亲生父母40天后,刘学州服药自尽,他留下的遗书中,详细回忆了15年以来的各种不堪遭遇,以及遭遇网暴后的压力。
 
刘学州舅妈表示,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一年了,她自己也遭受了很多网络暴力导致中度抑郁,她要让网暴者付出代价。关于这起对网暴者的起诉案,我们来听听律师的看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我国网信办将“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都界定为网暴行为,对于网络暴力,我国有《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因为刘学州已经不幸离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可以继续追责,针对“网暴者”涉嫌侵犯刘学州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行为起诉,并请求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王兴华律师表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保持理性思考,注意言行是每位网民的基本素质,网暴者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还要为他们超越合理边界的言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网络暴力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信息及其他不友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网络秩序。为切实加大网暴治理力度,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维护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现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