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夫妻离婚10年,大姑姐跳出来要宅基地
律师帮帮忙|夫妻离婚10年,大姑姐跳出来要宅基地
2023-02-21   阅读:509   京云律师

樊女士和前夫已经离婚将近10年,可如今,因为一套房子,她再次陷入和前夫一家的纠葛当中。

 

樊女士和前夫1993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家人生活在村里的一处宅基地院落里。2006年,为了居住更为舒适,夫妻俩跟大姑姐商量,以大姑姐的名义,在自家宅基地旁边,又申请一处宅基地,另盖一栋新房子。

 

樊女士的前大姑姐一直没结婚,她的户口跟樊女士的前夫登记在同一个户口本上。大姑姐的户口虽然在村里,但长年在外居住,为了避免将来因房子产生分歧,樊女士夫妇和大姑姐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房子归樊女士夫妇所有,跟大姑姐没关系。

 

 

 

 

就这样,樊女士拿出全部积蓄,和前夫一起把房子盖了起来。可好景不长,2008年,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危机。樊女士的前夫因为婚内出轨,樊女士一气之下,和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周后,樊女士的前夫觉得自己做的不对,恳求樊女士的原谅,希望两人重新开始。

 

樊女士念在一日夫妻百日恩,选择和丈夫破镜重圆,二人复婚。谁知五年后,前夫重蹈覆辙,樊女士彻底寒心,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樊女士回忆,当年前夫自知理亏,离婚时选择净身出户,将两处房屋都留给了樊女士母女。

 

樊女士怎么也没想到10年后,前大姑姐竟然把自己给告了,索要第二处宅基地的使用权。想到前夫一家人的种种作为,樊女士伤心不已。她觉得当初大姑姐已经签了协议,表明这处宅基地跟大姑姐没关系,而且前夫签下的离婚协议也已经表明,宅院归樊女士所有。

 

现如今樊女士的大姑姐将自己告上法庭,樊女士感觉心里堵的慌,她得知前夫已经再婚,而前夫的真实目的是想通过姐姐起诉樊女士,从而拿回一套宅院,搬回来居住。可这样一来,樊女士和前夫就会成为邻居,这是她万万不能接受的。

 

目前的状况樊女士一审败诉,法院判决樊女士腾退房屋,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前夫的姐姐。她很想知道败诉的原因是什么?另外,面对很有可能和前夫一家成为邻居的尴尬局面,她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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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上述问题,樊女士来到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栏目组邀请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王海洋律师现场为樊女士答疑解惑。

 

一、樊女士一审为什么会败诉呢?

 

王兴华律师分析:樊女士是城镇户口,大姑姐是农村户口,当时以大姑姐的名义申请宅基地,是一个身份问题。法院按照基本的理解,樊女士不是本村村民,大姑姐是本村村民,就判房屋是大姑姐的。

北京<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从各种证据各种理由来看,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樊女士建的,同时大姑姐是认可的。关键是法院的容忍度,宅基地上的房屋,樊女士能不能拥有。从原则上来说,城镇户口是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的,但是也有些例外,关键是法院认可不认可这些例外。

 

樊女士告诉两位律师,当初在这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时,正赶上自己下岗,盖房的钱都是自己的安置费。她始终觉得这处宅基地是向大姑姐借名申请,而且是在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得来的,因此这处宅基地不能判给大姑姐,否则自己太冤了。

 

 

 

 

王兴华律师分析,根据樊女士的描述,大姑姐提起诉讼的目的不纯,其背后明显是前夫意思的表示,这已经违背了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约定。

 

因为涉案宅基地是樊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樊女士与前夫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夫将两处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分给樊女士。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已经有效,而民事离婚行为,又把财产分给樊女士,产权已经合法的转到樊女士名下。

 

国家为了避免城市资本到农村买房,不让拥有城市户口的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但是樊女士是嫁到农村,拥有了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产权,因为不是买卖,如果否认樊女士拥有农村宅基地上面的房屋产权,就破坏了法律关系。这样破坏的原因是为了保障一个更大的法律关系,更大的政策和制度,就是要避免城市资本去到农村买房,但是樊女士并没有买卖农村宅基地,不会影响国家大的政策。

 

 

 

 

 

樊女士说自己和前夫的第一处宅基地一直登记的是前夫的名字,因为自己和女儿都是城镇户口,所以无法更改,她想知道如果现在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大姑姐主张第二处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前夫名下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会不会对此事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障碍呢?

 

王兴华律师分析,或许有点影响,但是没有障碍,因为两个房子,按照离婚协议都分给樊女士了,就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而且关于一户一宅,指的是行政管理,也就是说在行政管理上,你不应该说他分了一处,然后给这家分了好几处,但是在民法上并不排斥一户有多宅。

 

 

 

王海洋律师表示:这里面主要考虑的是我建了一处房,之后我将房屋进行了赠与、出售或是转让,如果这种方式我再去申请宅基地,这样的话就违背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是有限的,所以这种情况下,防范了农村宅基地的一个流失问题,或者说我单独作为一个个人,去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再申请一块,这样也是不可以的,目的就是防止说一户多宅的情况。

王海洋律师

但是如果说,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但是涉及到其他问题,去争取一个所有权,或者是利益的问题,并不冲突的。因为很多人比如说农村的子女,自己建了一处宅,但是父母去世之后,涉及到继承问题,也会涉及到一户多宅的问题,这个并不影响原始取得。

 

听了京云律师的解答后,樊女士终于解开了心中的疑惑,并对两位律师及《律师帮帮忙》栏目表达了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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