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搞丢价值3万物品只赔150元,上万元爱马仕包运输中被烧毁?快件毁损丢失到底怎么赔?
物流搞丢价值3万物品只赔150元,上万元爱马仕包运输中被烧毁?快件毁损丢失到底怎么赔?
2023-02-22   阅读:900   京云律师

最近,一些关于快递丢件毁损如何赔付的热搜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于先生从北京寄四箱物品到山东,结果只收到了破烂的箱子,里面价值3万元的物品丢失了,快递公司说于先生没保价,最多只能赔7倍快递费,也就是150块钱。

 

物流搞丢价值3万物品只赔150元,上万元爱马仕包运输中被烧毁?快件毁损丢失到底怎么赔?

 

无独有偶,浙江金华的林女士邮寄一只7万多的爱马仕包,几天后被快递公司告知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烧毁,林女士必须接受协商方案,才能看到事故证明,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索赔。

   

 

 

 

寄出的快件出现问题本就够糟心了,申请理赔时还要通过繁琐的流程才能进行维权,快递公司也没有制定一个明确的赔付规定,自己寄件也得不到安心的保障,这些都大大降低了快递服务体验,消耗了大家对快递公司的好感。

 

回到这两个热搜上,快递公司这样的答复,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我们的快件出现问题时又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快递公司有将快件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如果快件发生毁损或灭失的,除非是因为不可抗力、物品本身原因或寄件人的过错导致的,一般都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寄件时办理了保价,那么,快递公司有义务在保价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于未保价或超出保价金额的快件,寄件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快件的实际价值的,也有权要求对方按快件的实际价值赔偿。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表示:而且,我国《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用户有权知情丢失快件的具体情况,快递公司说只有接受协商方案才能看到事故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对于快递公司的一些霸王条款,一旦产生纠纷,建议您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当然,最好在发货时,对于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并及时保留各种证据!

 

法律链接

 

《快递暂行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八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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