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家主母》剧组虐猫事件”造谣者被判刑7个月
《当家主母》剧组虐猫事件”造谣者被判刑7个月
2023-02-23   阅读:436   京云律师

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官网,电视剧《当家主母》“虐猫事件”造谣者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据悉,2021年11月,电视剧《当家主母》在网络平台热播期间,大量网民对剧中出现的白猫死亡剧情展开热议。为蹭热度,曾从事影视拍摄工作的刘某某将微信小号伪装成剧组场务,自导自演伪造“已将白猫摔死处理”的聊天记录,并向微博“大V”转发爆料,引发万名网友转发,阅读量高达680万人次。

《当家主母》剧组虐猫事件”造谣者被判刑7个月

 

经过对剧组、影视公司等工作人员就网络舆论传播面、行业秩序影响度等方面开展谈话取证,证实刘某某散播虚假信息的事实。2022年3月,东阳市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5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当时‘剧组虐猫事件’对我们公司影响确实很大,现在基本走出来了,公司逐渐恢复了正常经营……”近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金琤琤来到横店影视城某影视公司进行回访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诚恳地说。一只白猫,一张“虐猫”网络评论截图,一个微博“大V”转发,竟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导致这家影视公司口碑下降、损失惨重。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为了博眼球求关注在网上造谣生事,终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本事件中,刘某捏造事实诽谤剧组,为什么他不是侮辱诽谤罪,而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因为我国刑法中规定,侮辱诽谤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而本事件中刘某针对的是“剧组”,他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广泛散布,起哄闹事,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法定刑要比侮辱诽谤罪更重。

北京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group/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事务所</a>主任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表示:另外,一般像这种在网络上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构成侮辱诽谤的,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需要受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自诉。刘某为了博眼球,给他人造成惨重的损失,自己最终也难逃恶果,被判处7个月,也算是较重的刑罚了,后续剧组仍可以在刘某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就刘某的侵权行为要求他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第二款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