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解读:融资方严重违约,投资方能否停止投资,要求融资方回购股权?
京云律师解读:融资方严重违约,投资方能否停止投资,要求融资方回购股权?
2023-05-31   阅读:825   

  融资方在交割条件、业绩指标、配合审计等多处事项上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投资人要求融资方回购其所持股权,终止本次投资。但是,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上述每一事项的违反,都将触发回购股权。因此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融资方严重违约,投资方能否停止投资,要求融资方回购股权?

       案情简介

  A公司投资了Z公司1000万,并与其他融资方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了融资方的各项义务,其中约定:投资方对Z公司享有财务检查权,可以获取、复制会计账簿和所有资料,并进行审计,融资方应及时予以配合。如融资方和Z公司严重违反本协议,未能及时补救的,应回购投资方所持Z公司。

  2017年7月以后,A公司便再没有收到Z公司发来的财务报告,A公司曾多次催促Z公司,但均未果。于是A公司将其他融资方主体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回购其所持Z公司股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A公司与其他融资公司签订的《股权投资框架协议》《股权投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遵守。

  关于回购条件是否成就,《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中约定A公司享有检查Z公司财务状况及获得Z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经A公司催告后,其他融资公司亦未促使Z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此外,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其他融资公司还存在未按期完成业绩承诺,未按期召开董事会等情形。

  因此,其他融资公司已经严重违反《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且未及时补救,已对A公司作为Z公司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回购条件已经成就。A公司要求其他融资公司连带支付回购款,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融资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最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严重违约”?

  根据本案中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只有一方严重违约才达成回购的条件。对此,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具体说明,只是一一列举了:未达业绩指标、未提供财务报告、未配合财务检查等融资方未能实现的事项。虽然该等事项均在合同中有约定,约定的事项即需遵守,但合同并未约定一方对该等事项的违反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何种程度的违反构成“严重违约”。

  这也提醒企业经营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将不同义务条款的违约效果明确化,避免存在模糊空间,不利于法律预期效果的实现。

  另外,《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尽量要明确回购基数究竟是投资额、公司净资产、股权估值还是预期利润,保证双方对回购金额有具体预期,避免诉讼中法院在基数的选择上有太宽泛的主观空间。

       京云小结

  股权投资中,融资方未满足业绩目标、未满足投资前交割条件,同时又不履行配合投资人专项审计的合同义务的,构成对《股权投资协议》的严重违反,投资人有权依约要求融资方承担回购股权的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