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判10年半,“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
曾被判10年半,“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
2023-05-31   阅读:1124   京云律师

  5月27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了解到,“大学生掏鸟案”案件当事人闫啸天服刑完毕已经出狱,现已回到家中。

  2014年,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回到家乡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他和同乡王亚军分两次掏了两窝16只小鸟并通过网络售卖,经鉴定,其中14只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另两只为隼形目隼科动物。2015年,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半;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有期徒刑10年。
       曾被判10年半,“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已出狱

  后来因为表现良好,闫啸天服刑期间三次获减刑,服刑8年10个月。“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向街坊鞠躬:会做个感恩社会的人。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我们如何看待闫啸天案件呢?当时判决是不是过重了呢?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的解答。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将闫啸天案件简单称为“大学生掏鸟案”其实是一种避重就轻,事实上闫啸天掏得不是一般的鸟窝,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且闫啸天是在知情的前提下进行的猎捕,经法院查证他还曾经从他人手中非法收购其他国家保护动物,这就说明闫啸天并不是无意识的初犯。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捕猎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达到10只以上的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所以闫啸天判得一点也不冤。
       北京<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京云律师</a>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王兴华律师提到:不知情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更何况是知法犯法,闫啸天为此付出了十年青春和大好前程,出狱后他向街坊鞠躬,说未来会做个感恩社会的人。法律是底线,法律之上给予了社会生活足够的空间。

  王兴华律师说到:其实,“大学生掏鸟案”也是公众集体普法的契机,对破坏濒危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进行严惩,罚在当代,却利泽千秋,我们都应引以为鉴。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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