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哪些合同不适用破产解除权?
破产程序中,哪些合同不适用破产解除权?
2021-11-22   阅读:891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受理破产公司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直接决定解除问题或者我们继续积极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通知对方,或者自接到对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享有未履行合同的破产解除权,“破产企业申请进行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要求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劳动合同”、或“收到影响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中任一条件,则合同管理自动解除,勿需管理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管理人对于所有合同均可任意行使《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解除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破产解除权在下列几类合同中受到限制。

    破产程序中,哪些合同不适用破产解除权?
 

  一、消费性购房合同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济南采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处理纠纷案([2014]23号,第24号)发出的指示,“(二)基于保护在答复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精神,该答复第二条关于‘承包人优先偿还工程价款的权利不得与买受人对立’的规定,不得理解为买受人在建房情况下要求交付房屋的权利,也不得理解为买受人在未建房情况下要求偿还购房款项的权利。”.

  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性购房人,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的倾斜保护,对于破产中需要双方之间均未履行完的消费性购房服务合同,合同进行选择自己履行权的行使管理主体为消费性购房人而非管理人,据此,企业实现破产法第十八条不适用不同消费性购房合同的解除。例如“杨飞与北京英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中,杨飞与英嘉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后者开发的商品性住房,并在合同签订后向后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英嘉公司被申请破产,并且英嘉公司破产管理人不同意继续履行该购房合同。杨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判决英嘉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杨飞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杨飞。

  二、无偿合同等单务合同。

  从文吉的解释的角度来看,鉴于《破产法》第18条使用了”债务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均未履行的合同”这一表述,可以得出结论,本条所述合同只是一项双边合同,不包括单方面合同。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48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单务合同又称一方负担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上诉人振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振兴幼儿园签订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中,仅上诉人振兴公司负担无偿提供案涉房屋的义务,被上诉人振兴幼儿园无需负担相应对价,故该使用协议应属单务合同。我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仅适用于企业破产公司申请进行受理前成立而债务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故案涉《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不适用该条规定。”

  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人社部发【2016】32号)规章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第二项,“企业被依法宣布破产…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劳动合同,管理人不享有破产法上的选择履行权,管理人因破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解除法。劳动合同的解除,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破产实务中,破产管理人解除债务人与职工进行劳动服务合同,也是以网络协议、通知管理方式解除,不因“未在接受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合同的履行通知对方”或“未在收到对方提醒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而自动终止。

  四、租赁合同。

  《北京市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进行若干重大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规定:“破产公司企业通过出租的房屋建设土地无租赁期限的,可以实现随时解除租赁业务合同,但应留给承租人合理的时间。破产企业承租的房屋、土地有租赁期限但未到期的,分别处理:

  如果承租人的各项财产情况研究表明企业可以通过继续进行使用,且该位置适于承租人发展的,则可以充分考虑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继续履行,应在拍卖时向投标人作出解释,并适用“不违约”规则。(2)如果该地点作其他国家开发企业更有社会价值,解除劳动合同更有利于财产变现的,应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赔偿属于公益性质的债权,应当在合同解除前支付给承租人。”

  上述规定限制了管理人的权利而强化了对租赁合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因此对于租赁合同而言,笔者研究认为公司管理人虽然也可以通过主张进行合同解除权,但此种解除权不能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而是我们必须提请全国人民需要法院裁定的一种独立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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