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孕妇事件中医院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西安孕妇事件中医院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2022-01-07   阅读:719   

  2022年1月4日一名产妇的家属文说自家小姨在一月一日出现了腹痛的情况,但拨打120不通 随后通过拨打110的电话将小姨送往医院,

  在当晚八点左右产妇到达了西安高新医院,但是在门口却因为没有核酸证明而无法进入医院,孕妇在医院门口从八点等待到十点,期间出现了大出血的情况,最终孕妇进入医院后胎儿已经停止了心跳,最终导致了流产,随着文章发出的还有一段视频,在视频中孕妇艰难的用手支撑着自己的身体,血顺着裤管留下。
      孕妇艰难的用手支撑着自己的身体,血顺着裤管留下

  该事件一经曝光就引起了巨大的讨论,冲上微博热搜后,后续的一系列处理也引起了公众的集体关注
       西安孕妇事件一经曝光就引起了巨大的讨论,冲上微博热搜后,后续的一系列处理也引起了公众的集体关注

  在1月5号陕西省妇联上报领导,权益部正在了解调查,院方对于该事件作出回应,1月5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同日院方对相关事件进行回应,西安市也提出要求对孕妇等开通绿色通道,在1月6日事件相关责任人被处理,在1月7日西安市卫健委主任向流产孕妇鞠躬道歉。

  在讨论的潮水退去后,此次事件也在大家心中留下了深刻的思考:在此次事件中医院等有关部门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疫情时代孕产妇的权益又应当如何保护?

  通过目前披露的资料以及相关专家调查该孕妇的流产事件是一起医疗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该孕妇没有得到医院的有效救治,根据我国《民法典》侵权编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医疗事故中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即孕妇一方如果想要请求赔偿,只需证明院方有侵权侵权行为且与自己的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而院方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需要院方自己来进行证明自己在这一过程中并没有主观过错的故意,来避免赔偿。在本案中院方显然违反了《医师执业法》规定即“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在面对紧急状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治行动。

  在要求人身赔偿的同时,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规定,该孕妇在遭受身体上巨大的痛苦同时,在精神上也承担了丧子之痛的碾压,孕妇一方也应当有权向院方申请相关的精神赔偿。

  除去理智冷静的法律条文外,带着人性的关怀再来看这个问题时,除了对于孕妇的同情,我们也应当思考此类问题应当如何避免。

  其实早在2020年2月有关部门就已经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防治与安全主产的工作通知》其中明确了对于孕妇的关注照顾,以及相关生产就诊的安排,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对于文件的学习更好的将指导方法落实到实践上,西安市也在1月5日决定了为孕妇提供绿色通道,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有些西安的小区也开始对小区内的孕妇进行登记以便进行后续的安排和帮助。

  时代的一粒沙,落在每一个人的头上都是一座山。

  防疫当然是目前西安市的重要工作,但是对于其他疾病和健康情况也应当给予关注,在这个终将被跨越的寒冬,不妨带着对于每一个个体的关怀温暖相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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