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有权对劳动者作出“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的处罚?
企业是否有权对劳动者作出“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的处罚?
2022-01-10   阅读:657   

  1月6日安徽经视频道《帮女郎》栏目报道了一位劳动者的维权路。

  小程在安徽子仁科技公司工作,上月公司被扣三千元,小陈向领导询问却被告知“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小陈迟到三次便被扣除了3000元的工资,在记者的后续走访中从小陈的其他同事处了解到,小陈工作的这家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并无入职证明,在离职时也没有离职单,在工作期间也是动辄加班,最长晚上十一二点才会下班,在此期间也并无相关的加班费,面试时承诺的4800元无绩效的月薪也没有得到保障,双休也变为了一月一休,工资的发放也是一拖再拖,更令人咋舌的是,有的劳动者工作一个月反而“欠”了公司400元。同时,由于缺少相关的入职、离职证明小陈等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也暂时处于劣势。
        企业是否有权对劳动者作出“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的处罚?

  那么,在这些看似荒唐的企业内部规定的背后,又有着哪些法理道理。企业是否有权对劳动者作出“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的处罚?企业的加班费发放问题,以及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如何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

     企业是否有权对劳动者作出“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的处罚?

  这次劳动纠纷案件之所以如此的引人注目,处于讨论的漩涡的中心的就是“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这样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八条也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也就是说公司确立迟到罚款的制度是可以的,但是这样的规章制度应当由劳动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民主决策决定,并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小程的工资在合同上约定仅有1600元,迟到一次就扣1000元显然是不合理平等也不合规的。

  但是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诟病之处也不仅有“迟到一次,扣1000元工资”这样的规定,还包括每天加班到十一二点这样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事件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也说明了如果有确实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根据该公司员工自述,每天早上十点上班,有时晚上十一二点才可以下班,每日工作十三四个小时,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支付的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更是无从谈起。

  关于其中关于拖欠工资和倒扣工资的情况在《劳动法》五十五条中也有规定,工资应当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公司。小程和他的同事们选择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所规定的可以进行离职的情况,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还有就是涉及到目前小程和他的同事们的劳动仲裁问题,小程及其同事申请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过程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也就是说小程并不必须提供入职单和离职证明,只要有劳动合同或者工作服等相关可以证明小程在此公司有过工作经历即可,并不一定是入职或者离职证明才能说明问题。

  目前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进入了该公司,根据负责人员介绍,他们将进一步调取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证明和考勤记录,进行深入具体的调查。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拉动就业创造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工作中奉献自我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于自己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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