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022-04-18   阅读:873   英云律师

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足以认定其不符合行使破产抵销权所要求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的条件。

 

  案情简介  

 

张某、梁某、A公司与B公司约定,B公司为张某对梁某所承担的债务提供担保,B公司如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时,由A公司在每月应支付B公司的租金中抵扣至B公司付清梁某欠款为止。后法院裁定宣告B公司破产。A公司向B公司管理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因张某未能如期履行退款义务,故自2016年3月起,各方按协议执行抵扣,A公司已不再支付B公司的租金,特向管理人主张债权债务抵销。

 

法院认为,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等规定,行使破产抵销权须符合以下条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得到确认、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不存在禁止抵销的事由等。因上诉人A公司未向B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足以认定其不符合行使破产抵销权所要求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的条件,故其依法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英云律师观点   

破产抵销权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则,避免发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需要全额清偿,而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洁偿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节省双方清偿彼此债务的成本。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等规定,行使破产抵销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按照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且所申报债权得到确认,由此规定也可见破产抵销权仅可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与管理人均无权主动要求抵销;

 

2.债权人与破产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

 

3.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该条件是为了避免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主观上的恶意,行使破产抵销权将实际上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4.行使破产抵销权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禁止抵销的情形,具体禁止抵销情形前文已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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