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交付的财产是否为破产财产,是否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方案?
未履行交付的财产是否为破产财产,是否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方案?
2022-04-18   阅读:413   英云律师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将已经预告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列为破产财产并决议通过处置方案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李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名下位于生态家居园1幢03层3005、3006、3007号房。并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并在交付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随后,李某按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项。2013年11月1日,李某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2014年10月,某置业公司向君山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7年5月17日,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召开了第四次债权人大会,会议通过了某置业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整体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生态家居园”将按未完工程的现状处置,已预告登记、网签的商铺处置后按价值金额对应清偿购房款。
 
李某不服债权人会议方案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整体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将“洞庭湖生态家居园”按未完工程的现状处置,已网签的两铺,处置价值将金额用于清偿对应网签购房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提出某置业公司无权将案涉商铺擅自拍卖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未履行交付的财产是否为破产财产,是否可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方案?
 英云律师观点  
债权人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房屋预告登记不产生设立物权效力,在破产清算受理前,如房屋尚未完工,债权人并未基于债务人对房屋的交付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债权人并未取得房屋的物权。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于债权人大会已将未办理交付的房屋作为破产财产,并通过处置变价方案。
 
从客观上看,债务人已不可能按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交付房屋,债权人客观上已不能取得房屋的物权。并且,如债务人就债权人单个房屋的交付向债权人履行交付,则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破产程序中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因此,在债权人并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物权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的规定,将涉案房屋列为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通过了财产处置方案和清偿方案的,债权人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其金钱给付的债权,根据财产处置方案和清偿方案受偿。
 
 

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可在留言咨询或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381121205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